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居然有80%会计不知道!
2020-09-25 99人已阅读

最近蜜蜜在某平台看到这样一条提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中这笔住宿费属于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再来看看与住宿发票有关的几个问题~

案例分析

1.张三参加企业年会产生了800元住宿费,开具了专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答:年会发生的费用是属于福利性质的,开了专票也不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李四参加年中工作总结会议,产生了600元住宿费,开具了专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答:参加工作会议而产生的费用,开具专票可以抵扣。 

3.王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产生了1000元住宿费,开具了专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答:这属于福利费用,开了专票其进项不可以抵扣。(依据同上)

4.赵六去外地考察、学习,产生了1600元住宿费,开具了专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答:是为了公司业务产生的费用,可以抵扣的。 

5.周七出差的时候,一直都是在住宿的酒店用餐,酒店把1000元住宿费1000元和300元餐饮费开在了同一张专票上,这张发票的进项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答:先将整张发票作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额73.58(1300/1.06*0.06)元,然后把餐饮费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16.98(300/1.06*0.06)元作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刘八因公出差,住宿费花了1500元,开了专票,按照公司差旅报销标准只能报销1200元,该笔进项怎么抵?
答:先将整张发票作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额84.91(1500/1.06*0.06)元,再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6.98((1500-1200)/1.06*0.06)元作进项转出。
超过标准的差旅费公司不报销,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可视作员工“自愿”多付的,归为个人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消费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的。

注:5.6两种情况有另一种处理方式——“部分勾选”,即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应用“部分勾选”功能,手动修改本期抵扣金额。需要注意,选择了“部分勾选”后,发票的状态会变成“已抵扣”,该张发票剩下的金额不能再进行勾选抵扣。

最后提醒

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重要的不是费用本身是什么,而是要认清它属于什么业务性质的费用。如果一开始那个问题中的费用是因为外聘的讲师给员工做培训而产生的,那么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进项就可以抵扣。

另外,在判断一张发票的业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之前,要保证开具的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合规的,包括发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等一些细小的问题,否则再怎么判断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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