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于当日承兑,6月11日A公司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2日,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对象是A公司,A公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持票人对远期商业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承兑人见票日为2019年6月10日,则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10日,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至2021年9月1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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