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东方公司委托西方公司加工材料一批(该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东方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2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另支付增值税税额3.2万元,支付西方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4.7万元。东方公司用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抵偿所欠某公司的货款(所欠货款的价值小于西方公司加工的同类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则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万元。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因此,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120+20+24.70=16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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