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栋厂房,实际领用工程物资580万元(含税)。另外,领用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160万元,计税价格为200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相关的进项税额为16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薪酬为149万元。假定该库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建造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甲公司该厂房的入账价值=580/(1+16%)+160+100+149=909(万元)。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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