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甲公司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公司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11月,甲公司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作质押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000元。轿车修好后,丙公司派人去提车。丁修理厂收取修理费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丙公司的拒绝,于是丁修理厂以行使留置权为名义拒绝交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对甲公司奔驰轿车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2)奔驰车的修理费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丁修理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设立了抵押权。(0.5分)根据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已经签订抵押合同,所以动产抵押权已经设立。(1.5分)
(2)奔驰车的修理费应由丙公司承担。(0.5分)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分)
(3)丁修理厂不可以行使留置权。(0.5分)虽然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如果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两笔维修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奔驰车是甲公司的,不是丙公司的,所以丁修理厂无权留置第三人(甲公司)的奔驰车。(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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