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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高档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8 250元/件;受托加工乙类高档化妆品5件,成本为85 000元,加工费为20 000元(不含税),受托方不销售乙类高档化妆品。已知高档化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

A 28 250×20×15%+(85 000+20 000)÷(1-15%)×15%=103 279.41元
B 28 250÷(1+13%)×20×15%+(85 000+20 000)×15%=90 750元
C 28 250×20×15%+(85 000+20 000)×15%=100 500元
D 28 250÷(1+13%)×20×15%+(85 000+20 000)÷(1-15%)×15%=93 529.41元

题目解析

  • 答案:D
  • 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解析:

    (1)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28 250÷(1+13%)×20=500 000(元)。

    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500 000×15%=75 000(元)。

    (2)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85 000+20 000)÷(1-15%)=123 529.41(元)。

    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123 529.41×15%=18 529.41(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75 000+18 529.41=93 529.41(元)。

老师,为什么要÷(1-15%)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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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吴老师
解答1739个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若无的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加工乙类产品,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而高档化妆品是从价计征,即(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算出组成计税价格后再乘以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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