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高档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8 250元/件;受托加工乙类高档化妆品5件,成本为85 000元,加工费为20 000元(不含税),受托方不销售乙类高档化妆品。已知高档化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
(1)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28 250÷(1+13%)×20=500 000(元)。
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500 000×15%=75 000(元)。
(2)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85 000+20 000)÷(1-15%)=123 529.41(元)。
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123 529.41×15%=18 529.41(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75 000+18 529.41=93 52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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