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25日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的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18万元。甲公司因销售该批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12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为( )万元。
甲公司因销售该批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所以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40+5.2+2+0.18=47.38(万元)。
*你的提问次数还剩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