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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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题目解析

  • 答案:B
  • 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解析: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甲的配偶最近1年内在该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中任职。(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乙在1年前已经卸任。(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丁持有的股份已经超过1%。

选项c并没有说B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与a公司有附属关系呀,为什么不能选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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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蜜蜂岛
解答6624个
注意选项C中的“B公司”与选项A是相联系的,因为选项A中说明“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所以B公司是A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那么选项C中,丙在B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就是在A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所以丙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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